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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

发布时间:12-01 00:21编辑:小编归类:经济论文

环境是公共产品,很易产生“搭便车”现象,即不承担治理环境的成本,却享受治理环境的好处。经济学家考虑的是,用什么方式才能最经济地解决问题
21世纪的人们已经愈加认识到了环境的重要性,包括清洁环境的价值和治理环境的成本。这其中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很多产品价格只反映了其内部的经济成本,但没有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即对环境的污染,或负面的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环境是一个公共产品(public good),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很容易产生“搭便车”(free rider problem)的现象,即不承担治理环境成本,却享受治理环境的好处。
如何使产品价格体现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总和;谁承担成本、谁享受好处都是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任何政策选择和取向都会有深远的影响,影响一大片人的经济利益,以及更多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什么样的政策是最佳选择呢?
马丁•费尔德斯坦教授讲完开放经济部分(美元与贸易赤字)以后,请来了肯尼迪政府学院环境与资源项目的经济学教授罗伯特•斯达温思(Robert N. Stavins)来讲环境问题,一共四堂课。
斯达温思于1988年获哈佛大学经济系博士,是环境问题专家,曾任美国环境保护局(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环境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1997-2002)。
斯达温思开门见山,他的主要目的就是向学生介绍,经济学家是如何分析环境问题的,并如何利用经济学框架及理论帮助设置解决环境问题的机制。
他原以为每节课有90分钟(肯尼迪政府学院的课程大多是90分钟一堂),走进教室以后,助教才告诉他只有55分钟,所以不得不消减他准备好的30%以上的内容。即使如此,最后一节课讲气候问题时,他也只能蜻蜓点水,非常仓促。两个层面
介绍任何领域都是从定义和分类开始的。讨论环境污染有两种层面:一个是时间层面,一个是地域层面。
从时间层面上说,污染排放量在任何一个时间都等于存量加增量,减自然分解或消失的部分(decay)。二氧化碳在空气中会存在几十年,所以一般来说,只考虑它的存量和增量。
从地域层面上说,有的污染源只是就近污染,对附近造成危害,例如一氧化碳。有的污染源会传的比较远,对较远的区域造成危害,例如二氧化硫和酸雨。我们时常会看到有的工厂的烟筒建造得出奇的高,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不想让排出的废气影响周围的空气质量,而希望把二氧化硫等废气排入高空,随风带到更远的地方。
还有的污染源会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危害,例如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温室效应的气体。解决这种污染很棘手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搭便车”的问题:没有为减排付出努力,却可以享受到别人减排使得空气清新的成果。思维框架
经济学家总是考虑,用什么方式才能最经济地解决问题。根据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收益递减的微观经济学原理,我们得出结论,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总收益最大。
具体到环境问题,当减少排污的边际成本等于减少排污的边际好处时,减少排污的好处总量最大。
但是,减少排污的好处很难定义,更难量化,所以经济学家就把问题加以转换,变为如何减少减排成本的问题。
衡量环境政策手段(environmental policy instruments)的好坏,有多种标准:政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成本最小;政府是否有作决策需要的信息;执行和监督的力度有多大;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政策是否有随科技变化的灵活性;分配经济和环境影响时的公正性如何(谁多承受成本,谁少承受成本;谁多享受好处,谁少享受好处);政策的目的和性质是否可以比较容易地解释给公众等等。
现在假设我们只考虑一种污染源,而且污染源是均匀混合的,例如二氧化碳。每个排出二氧化碳废气的厂家都有非常不同的随减排量而变化的成本结构,他们甚至自己也不清楚自己减排的成本曲线是什么样的。
假设政府的政治任务是减排x立方米,这个减排指标应该如何分配呢?
如果把这个指标平均分配给所有产生这个污染源的厂家,表面看起来,每个厂家都是平等的,但问题是这种办法没有把每个厂家不同的减排成本考虑进去,所以整体来说,这不是完成这个政治任务成本最小的方法。直觉告诉我们,那些减排成本更小的厂家应该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成本更大的厂家承担更小的减排任务。数学证明显示,只有当这些厂家减排的边际成本都一样时,各个厂家的减排成本之和是最小的。
行政命令与经济手段
这种方法与其他环境政策手段有什么不同呢?通过行政命令达到环保目的的方法有很多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一刀切”,不灵活机动。
一种行政命令的方式是规定必须使用的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例如每个汽车上都必须装有废气监测器。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监管容易,坏处是不能直接地达到目标;而且只能用现在的技术,不能够灵活地随科学技术的变化而变化,而且不是最经济划算的。
另一种行政命令的方式是规定业绩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即根据技术指标,看看各个厂家是否达标。一般来说,这样做都不是成本最小化的,因为政府没有办法知道厂家减排的成本曲线。如果政府询问他们,即使他们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成本结构,他们肯定也会说,减排的成本高得难以承受。所以这不是最好的方式。
经济学家更倾向,通过给予经济鼓励政策(economic-incentive approach),让经济个体酌情而定,从而在整体层面达到减排目的。经济学家通过两种方式改变经济个体的决策动机,一种是对排污征税,也就是经济个体要向政府购买污染环境的权利;另一种是限制排放总量,经济个体之间可以自由买卖排放配额(cap-and-trade system)。前者是通过征税,调整价格(price control);后者是通过配额,调整数量(quantity control)。
假设政府对每单位数量的污染征税额为t,那么每个厂家就要选择排放多少污染和自己解决消化多少污染。每个厂家的目的是使缴污染税和自己消化污染的成本之和最小化。数学证明显示,每个厂家都会选择减排的边际成本等于t时所相对应的减排数量。通过设置t,政府使所有厂家减排的边际成本都相等了,所以通过征税减排可以达到成本最小化。而且当有新的科学技术出现时,厂家有动力采用新技术以减少自己消化污染的成本和污染税。这和行政命令有显著区别。
(一)资源环境配置方式分析
配置资源有两种基本方式,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主体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价格和竞争机制推动着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在产权明确,市场主体明确的竞争性领域,通过市场经济来配置资源很有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存在“失灵”现象,需要政府用计划和行政法律手段来发挥作用。
环境资源问题的重要特点,在于其存在“外部不经济性”和“不可逆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他人或后代人承担,其个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一次性能源的利用,生态物种的消失都不可能实现可逆。在获利动机的驱使下,每个市场主体都会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多个市场主体的共同行为最终必然导致环境资源的枯竭、污染、毁灭,对全体开发、利用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公用地的悲剧”。“外部不经济性”则成为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根源,“不可逆性”成为我们必须关注资源环境问题的原因。
环境费用应该体现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定上。目前的现状是把环境作为“免费品”,并把代价转嫁给社会的其他部分,转嫁给其他国家或未来几代人,这种趋势应该逆转。因此,面对市场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失灵”,政府必须加以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通过行政、法律、法规等直接手段,来保证“总量控制”,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环境目标;实现“十一五”规划约束指标,这是解决环境资源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
(二)资源环境系统控制方式分析
资源环境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对资源环境系统进行调节和控制主要有三种类型:直接控制型、间接控制型和自我控制型。
直接控制就是采用计划管理,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保证计划实施的控制方法。其突出特点在于其技术性、严格性、强制性,即污染环境者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会经由司法或者行政管理程序而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美国是采用直接控制模式的典型国家,通过“确立法规标准——颁发许可证——监督实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程序来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
间接控制就是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通过产权制度,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通过市场机制,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环境影响主体分析和决策过程,促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选择更加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方式。
自我控制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合作与交流等,鼓励公众、非政府组织、工业企业等环境参与主体改变其损害环境的行为。
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和自我控制在实现环境资源控制时,应以直接控制为主,以间接控制和自我控制为辅,促使区域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工业、落实清洁生产。一般来说,行政控制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的特点,而且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强制性措施的可行性和效果均会增强。而经济手段的适用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补充性:某些对公众身体健康危害极大的污染物,如有毒化学品、重金属等,经济手段失去了应用的前提,行政手段成为唯一的控制手段。因此,环境管理中“直接控制”的基础性主体地位是不可替代的,经济手段往往只能使严厉的直接控制方案变得“温和”而有助于其实施,属于“自愿”基础上的经济技术强制措施,是对直接控制措施的有力配合与补充。人们普遍认为环境经济手段和制度有利于提高灵活性和效率,能够为进一步消除污染以及技术进步提供持续不断的压力并刺激创新,因而更加有利于预防性环境政策的实现。至于“自我调控”手段的补充地位,则极为明显。
发达国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实践
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公害泛滥促使各国相继制定了大量以污染控制为主的法律法规,确立了计划行政管理模式,要求工矿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在限定的时间内达到排放限额标准(普遍实行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同时还要求政府机构的决策过程中考虑其决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联邦政府的一切机构,在采取会对人类环境产生明显的重大影响的联邦行动时,应当编制一份详尽的说明书,其中应包括拟议中的行动将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由于各国污染控制法规大都采用了严厉的“技术强制”处理方式,即强迫现有污染源“重新符合”排污限额,强迫新污染源采用“最佳实用技术”,该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国家大多数城镇的空气比20世纪60年代干净得多;一些原来污染严重的河流、湖泊得到了恢复和保护;有害废物、有毒化学品和农药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在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方面,政府的规划、计划、事先审批以及许可证等行政管理方法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美国法律确认,应当对某些特殊性质的地域、特殊种类的动植物提供特别保护。这些资源的保护相对于它们的其他用途而言享有优先权,取走或使用这些资源,只有在某些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先后进行了环保战略的重大调整,从实行了20余年的以“末端”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污染控制政策转向以实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全程控制”为主要内容的污染预防政策,形成了当前世界环境保护的新潮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也于1989年制定了清洁生产计划,致力于向全世界推行。 “清洁生产成为21世纪议程——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所确认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积极推行以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为目的生态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并已经开始取得成效。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推行污染预防(即清洁生产、源头削减)的国家,并且特别重视环境技术的发展。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90年污染预防法》,宣布以污染预防政策取代长期采用的以“末端”处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要求工矿企业必须通过“源头削减”减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从组织、资金、技术和宏观政策等方面授权美国国家环保局执行联邦政府的新环境政策。与美国的做法相类似,德国、法国、加拿大、荷兰、瑞典、丹麦等国家也都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在实施污染预防、清洁生产战略中的核心地位,主要通过法规管制、经济刺激、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等途径推行清洁生产。而在企业界,许多公司已经开始转变观念,努力在减少废物排放和减轻对环境的危害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由于直接行政控制的缺乏灵活性,经济手段在实现环境政策目标时能同时兼顾灵活性、效果和效率,能够对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产生持续的压力并刺激创新,能够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产生促进,从而更有利于预防性环境政策的实现,主张利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等非行政手段的呼声很高。但是,即使在目前变革环保战略、强化环境经济手段的新形势下,欧美等国的政府依然普遍认为“行政控制”措施仍旧是环境管理的首要手段。他们强调必须根据推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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