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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密集如何(论文密级及保密期限)

发布时间:2023-06-02 07:50:28编辑:小编归类:医学论文

1. 论文密级及保密期限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学院档案的科学管理,使档案工作各个环节规范化,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为学院和社会服务,现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2、学院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学院档案。学院档案是学院工作和教学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管理是学院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应把档案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

3、学院应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逐步做到“三纳入”: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档案工作。

二、机构与任务:学院办公室内设档案室,日常工作由院办主任领导,业务上受上级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

1、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广泛宣传档案的重要性,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和健全学院档案管理制度。

2、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统计学院档案,编制检索工具,并积极提供利用,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3、督促和指导各处室(直属科)、系、部做好文书、教学、科技、财务等各种载体的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4、学院应有一位院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各处室(直属科)、系、部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兼职档案人员协同院院档案部门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5、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坚持做好“八防”工作。

三、立卷归档范围

(一) 文书类

1、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院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院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院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记录、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4、本院教代会、党、团代表大会、工作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声像材料。

5、学院党委、行政会议文件。

6、学院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处室(直属科)、系、部的请示与学院批复文件。

7、学院各处室(直属科)、系、部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8、学院的各种统计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盘)

9、学院党委、团委、工会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及领导的指示;本院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单、调查处理报告、统计分析资料等。

11、学院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机关带回的与本院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12、本院成立、合并、撤消、更改名称、启用印章及其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3、学院制订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4、本院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院重要活动事件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的实物以及展览照片等材料。

15、本院的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人花名册和报表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复职、退休、离休、转业、抚恤、死亡等材料及干部奖惩等文件材料。

16、本院调进调出干部、工人的工资转移,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17、本院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18本院编印的信息、简报及有关刊物的定稿和印本。

19、学院与有关单位及个人签定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20、学院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条约、议定书、协定、合同、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记录、声像材料、互赠礼品单、工作来往文件及其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二)教学、科研类

1、学院制定的各种教学制度、办法、规章、条例。

2、有关教学工作的记录。

3、学籍管理材料(学籍卡、新生登记表、成绩册);学籍变更材料(升级、留级、休学、复学和退学材料);学生奖惩材料。

4、招生工作材料:招生工作文件、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新生名册。

5、毕业分配工作材料:毕业工作计划和总结、毕业生花名册。

6、课程安排表和教学进程表、教学年历;

7、教学工作过程材料: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各课程学期授课计划,教师任课安排,教学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典型讲义,各课程考试题、成绩单,有代表性的报告,自编讲义、主编、参编、主审参审教材、实习计划、实习讲义、实习指导书。

8、有关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方法的研究、教学手段的改进、教学效果的反馈、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学术论文、专题发言等原始资料。

9、正式出版的各种学术专著、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

10、师资培训计划、考核、总结、出国进修工作等有关材料。

(三)基本建设类:

1、有关本院区域变化、解决地界、征用土地的红线图、批准书、契约、合同等文件材料。

2、有关项目综合管理、可行性研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基建预算、概算、决算、器材管理等八个方面。

(四)设备、仪器类

各种大、中型(千元以上的)机具、设备、动力、机械、电子仪表、仪器、各种车辆设备、文印设备等全套图纸、照片、计算书、说明书、合格证、验收记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材料、运行记录、技术操作规程、检修记录、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报告、事故记录以及在养护维修和大修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文件材料。

四、归档要求:

1、凡属归档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字迹、图像清楚,书写工整,禁用圆珠笔、铅笔及纯蓝墨水书写。

2、立卷单位应负责将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系统整理;填写案卷封面各个栏目,标题要简短、准确;编写卷内目录及备考表。

3、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凡反映学院重大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有长期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是反映学院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院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列为长期保管;凡是在短时间内对本院有参考价值的,列为短期保存。

五、档案的管理、保管与利用

1、档案室的库房应坚固安全,并加强防光、防尘、防虫、防火、放盗工作。

2、案卷多柜存放的应绘制案卷存放示意图。

3、建立健全案卷,以及积累案卷的立卷说明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检查记录等材料。

4、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并严格履行查阅、借用手续。

6、借阅档案,必须填写“借阅档案证明单”,经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借阅。借阅人不得擅自拆卷抽取、拍照、复制卷内文字材料,借阅人不得泄密、遗失、涂改和污损,违反规定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鉴定、销毁和统计

1、档案的鉴定工作在院书记的领导下,由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实施鉴定工作,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编制销毁清册。

2、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小组应写出“档案鉴定工作报告”

4、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和档案室内各种情况数据。按省档案部门和院院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七、档案管理办法的执行

1、学院档案管理由院书记全面负责,院长办公室具体管理,院办主任负责检查、督促各处室(直属科)、系、部等部门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

2、各处室(直属科)、系、部领导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每个部门必须由负责人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按时向学院档案部门移交的档案。

3、每学年对全院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纠正存在问题。

2. 论文密级限定

属于科技文献。

科技报告是记录某一科研项目调查、实验、研究的成果或进展情况的报告。又称研究报告、报告文献。

出现于20世纪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成为科技文献中的一大门类。每份报告自成一册,通常载有主持单位、报告撰写者、密级、报告号、研究项目号和合同号等。

按内容可分为报告书、论文、通报、札记、技术译文、备忘录、特种出版物。大多与政府的研究活动、国防及尖端科技领域有关,发表及时,课题专深,内容新颖、成熟,数据完整,且注重报道进行中的科研工作,是一种重要的信息源。查寻科技报告有专门的检索工具。

3. 论文密级写公开吗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以下简称转基因专项)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若干工作规则》(国办发〔2006〕62号)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结合转基因专项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转基因专项,坚持以产品和产业需求为导向,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培育一批抗病虫、抗逆、优质、高产、高效的重大转基因生物新品种,提高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产业化整体水平。

第三条 转基因专项的管理原则:

(一)统筹部署,有序衔接。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专家的作用,统筹全国上中下游科技力量,统筹基地、人才、项目,整体设计、集成优势、协同攻关。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做好与现有科技计划、重大工程和科技体系的对接。

(二)规范管理,科学评价。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建立健全专家遴选、问责、回避和信用制度,形成科学、系统、规范的立项、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以解决国家粮食安全等重大问题实际成效作为评价导向和标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三)分类管理,分步实施。转基因专项设置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以课题为管理单元,强化目标管理。对品种培育、共性技术、示范推广、条件能力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考虑产业需求紧迫程度、研究基础和条件,成熟一批,启动一批。

(四)稳定支持,动态调整。采取稳定支持、合理竞争的方式确定任务承担单位,根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连续稳定支持。根据实施进展和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对研究目标和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对实现转基因专项目标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研究内容,及时纳入专项予以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转基因专项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做好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

农业部为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和牵头实施单位,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专项实施工作。

第五条 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对专项组织实施负有领导责任,重大问题需经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项的目标和战略,组织制订实施方案;

(二)批准成立专项管理办公室、咨询委员会和总体组;

(三)审定专项实施管理办法;

(四)审定专项实施计划;

(五)组织专项实施情况监测和过程评估,指导、督促专项实施;

(六)核准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涉及重大调整时,商三部门提出意见;

(七)批复专项项目(课题)立项;

(八)审定并上报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九)负责对本专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等。

第六条 农业部是转基因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国务院批准确定的转基因专项第一行政责任人,负有推进专项组织实施和协调的责任。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专项办设在农业部,负责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专项领导小组的要求,以战略产品为主线,统筹行政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实现品种培育、共性技术、示范推广和条件建设的有效整合;

(二)组建咨询委员会和总体组;

(三)组织制订管理办法和保密规定等;

(四)组织制订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组织落实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存量科技资源的衔接工作;

(六)组织落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签订项目(课题)《合同书》和《生物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监督、检查、评估,定期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八)组织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

(九)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十)负责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一)定期报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二)提出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等措施;

(十三)完成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转基因专项的重大事项、宏观战略决策及实施提供战略咨询和监督。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院士和资深专家组成,原则上不承担转基因专项具体研究任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部门推荐,专项办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报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农业部牵头组建专项总体组。总体组是转基因专项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二)负责研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三)负责做好上中下游研究力量的统筹和需求对接,督促落实信息、资源、材料、技术的交流与共享;

(四)负责项目(课题)间的协调;

(五)参与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负责提出任务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总体组成员原则上以优秀中青年专家为主,由部门推荐,专项办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报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总体组成员实行聘任制。

总体组设技术总师和副总师。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总体组的工作,专职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副总师协助总师做好相关工作。技术总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总体进度和实施效果;

(二)全面负责各领域技术力量的调配和整合,做好需求对接,统筹转基因专项内信息、资源、材料、技术等的共享和交流;

(三)全面负责督导各项目(课题)的执行,检查执行情况,提出调整人员、单位、任务以及经费的建议。

总体组根据转基因专项实施的需要,提出项目执行专家组人员建议,由专项办审核确定。在专项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执行专家组落实总体组提出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做好项目内的统筹、协调、交流和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专项办委托具有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转基因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配套资金落实、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参与转基因专项的执行者、评价者等相关人员在参与评审、立项、检查、评估和验收等活动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立项信息、评估和验收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引入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内相关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示范场所等相关支撑条件,做好专项实施工作;负责省内示范推广项目(课题)的组织实施;做好省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根据转基因专项实施方案设置重大和重点两类课题。条件能力建设项目按实施需要和总体布局确定建设任务。

重大课题是指产业需求迫切,研究基础较好,有望近期取得突破,对实现专项目标起主要作用的课题。重点课题是指产业发展急需但研究基础相对薄弱,需要超前部署的培育性课题。

第十四条 采取择优委托和公开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立项。重大课题原则上采取“择优委托、专家论证”方式确定承担单位。重点课题原则上采取“发布指南、自由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专家组编制各项目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重大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和重点课题设置的建议。总体组汇总后编制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经专项办审核,报专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重大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编制技术攻关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由专项办组织评审论证,审核后报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总体组编制重点课题申报指南,专项办审核后发布。专项办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重大课题的计划任务书和重点课题申报书均应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批复立项。专项办、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三方签订项目(课题)《合同书》,分项目和课题两级签订合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和课题负责人要签署《生物安全责任书》,并到属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优先支持国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地方优势科研机构、科技型龙头企业等承担任务;优先支持能够面向企业开放和实现公共科技资源共享的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科技资源,促进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发展。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培育转基因生物技术龙头企业,推动形成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以及科研、转化、示范、推广一体化的新型转基因科技创新应用体系。

第二十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安排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课题),由专项办组织专家论证,报专项领导小组批准后立项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的实施责任主体,课题负责人对法人单位和课题实施效果负责。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做好任务的统筹协调,负责落实必要的设备、场所等配套支撑条件,严格执行转基因专项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加强监管,督促落实,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综合评估制度。由专项办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课题)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由总体组提出项目(课题)任务、经费调整或撤销的建议,经专项办审核后,报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主要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承担单位报专项办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签订合同书调整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督、检查和督导制度。专项办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实施不力的项目(课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与转基因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分课题和项目两个层次验收,课题全部验收完成后,再进行项目验收。课题验收应在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一般在课题验收后两个月内完成。

重大课题的验收应在对所有任务验收完成后,进行对课题层面的验收,在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

重点课题的验收在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

条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实行一次性验收,在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验收主要依据合同书、合同书调整方案和财务验收情况等。条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在验收前需进行现场查定。

第二十八条 专项办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六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对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取消相关人员承担转基因专项的资格。

对未实现任务目标的,如所提供的原始记录确能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确实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的,可视同完成。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及时完成课题任务且未尽勤勉职责的,对生物安全监管不力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实,责任人五年内不得参与转基因专项研发任务,并向社会公开。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绩效考评和后评价机制。对项目和课题实行绩效考评,并对执行情况及所获得的成果、取得的效益等方面开展后评价。绩效考评可与验收、综合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信用记录和后评价结果等作为后续立项、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转基因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运用、转移、管理等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转基因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旨在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推动上中下游紧密衔接,促进知识产权在科研、示范、推广、产业化各环节的有序流转,激励自主创新,促进转化应用,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体系,加快转基因专项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提高转基因专项实施成效。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的范围包括在执行转基因专项计划任务时,利用专项和承担单位所提供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所获得的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本专项形成的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以及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等,纳入专项知识产权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转基因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申请获得。项目(课题)之间建立 “材料共用、信息互通、利益分享”的知识产权流动、运用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对其拥有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和机构负责本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当制订和实施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当对转基因专项科技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转基因专项的目标和任务,合理分工,协同攻关,积极创造知识产权。以不丧失新颖性为前提,对专项形成的基因、品种、技术和设备等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之前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科学保护策略,加强研究数据及材料管理,防止研究成果流失。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在申请之前,应当报告专项办公室审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之间应当约定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原则,建立促进转基因专项上中下游有序衔接、流转顺畅、高效转化的知识产权共享利用平台,促进专项承担单位与相关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应用和商品化、产业化,缩短转化应用周期。

第三十八条 转基因专项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优先在项目(课题)之间使用。向专项外其他组织或个人许可、转让的,报专项办批准。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研究、分析和制定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并根据国内外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统计和公报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和发布转基因专项知识产权信息。发布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报告。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承担人滥用知识产权、恶意垄断和封锁技术、不履行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关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实验材料与数据的汇总、交流、共享制度。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成果。

第四十三条 转基因专项形成的技术产品、技术模式、和技术标准等,经相关程序审定后予以发布。在开展功能基因、转化体、育种材料、新品种等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鼓励企业参与实施,促进成果快速转化。

第四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对专项的技术成果及时向专项办提出保密内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的建议。对专项的涉密技术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宣传报道、展览展示等活动之前,须经专项办审查并备案。转基因专项保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专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无形资产,由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使用转基因专项财政经费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项中涉及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开展相应工作。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成立由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负责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机构,负责本项目(课题)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应配备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设施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

(一)根据研究进展及时报告或提出安全评价申请,并按批复要求开展试验,未获批准的转基因生物材料不得参加国家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

(二)妥善保管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并指定专人做好安全管理记录,建立转基因生物保存、转移、试验(实验)、销毁的管理档案,记录安全控制措施实施情况,以备核查。

(三)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贮存、转移、运输、销毁和灭活时,应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在对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采取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措施将其销毁、灭活,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

(四)在海南等地开展异地种子繁殖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或申请审批。

(五)制订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如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等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机构。

(六)试验结束后,应当按规定期限继续加强试验场所的安全监控。

第四十九条 安全评价和检测监测中心等条件能力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质检机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承担人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田间试验和南繁,擅自参加品种审定、生产应用和扩散转基因生物材料的,除依法处理或处罚外,取消该单位及相关人员承担转基因专项的资格。有关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一条 转基因专项坚持自主创新,根据转基因专项实施的需要,加强重要领域的遗传资源、关键技术和智力资源的引进。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时,涉及重要基因、关键技术、重要材料和核心数据等,需报专项办批准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遵守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效运用国外知识产权成果,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转基因专项研究成果积极申请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拓展国际市场空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转基因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论文密级及保密期限怎么算

本科毕业论文只要不是军事专业的一般都没有密级,一般的博士论文最多也就秘密级,很少有机密级的,因为写论文的时候老师会给你降密,尽量不要牵扯到密级

5. 秘密级论文保密年限

论文中的涉密数据在使用中,如果没有解密一般不可使用,确需使用时,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做好技术处理。

6. 论文密级分为哪三种

D类文献引用格式通常根据不同学科领域和出版机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在一般学术论文中,常见的D类文献包括会议论文、硕士/博士论文、报告、专利和技术标准等。以下是一种常见的D类文献引用格式:

1. 会议论文:

作者. (年份). 论文标题. 在会议名称 (页码). 出版地: 出版者。

例如:

Smith, J. (2022). A study on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In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ustainable Energy (pp. 123-136). New York, NY: XYZ Publishers.

2. 硕士/博士论文:

作者. (年份). 论文标题 (学位类型, 学位授予单位). 检索来源。

例如:

Johnson, A. (2021). Investigating the 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 on coral reefs (Doctoral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Retrieved from ProQuest Dissertations and Theses Global database.

3. 报告:

作者. (年份). 报告标题. 出版地: 出版者。

例如:

Anderson, L. (2020). Annual Report on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New York, NY: Environmental Research Agency.

4. 专利:

专利申请人. (年份). 专利标题 (专利号). 出版地: 专利授权机构。

例如:

Smith, J. (2023).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Patent No. US 10,123,456).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5. 技术标准:

标准制定机构. (年份). 标准编号: 标准标题. 出版地: 出版者。

例如: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2019). ISO 9001:2015: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Geneva, Switzerland: ISO.

这些引用格式的选择是根据常用规范和惯例,但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学科、期刊或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确保根据所在领域的规定进行正确引用,有助于提供准确的信息来源,让读者能够查找和验证所引用的文献。

7. 论文密级是什么意思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8. 论文密级及保密期限是多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总经理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  本人已经阅读并清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我同意在企业工作、任职、学习(包括实习、进修、合作研究、兼职)期间,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我在企业工作期间因职务或单位指派工作以及利用单位条件所取得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并且向企业缴还、归档有关研究资料和成果、实物。  我将遵守上述之承诺,并愿意承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享受有关的权益。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所属单位(部门):  年 月 日

9. 论文密级及保密期限是多久

1.

时间安排 2022年9月20号(星期二)开始至毕业研究生离校前(全天24小时)。 

2.

提交方式及流程 

无密级学位论文 1、提交方式:在线提交。 2、流程: (1)登陆图书馆主页,请点击:服务-->其他服务-->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

密级学位论文 1、提交方式:线下。 涉密学位论文是指学位论文开题前经学校定密的学...

3.

办公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地点:华农文库 (图书馆主馆后座五楼) 时间:星期一至...

10. 论文保密级别

网上查不到涉密论文。涉密论文往往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商业机密,完稿通过后是不会上传到网上的,而是由保密单位整理归档。

对于一些有保密期限的论文,在保密期到期后,是可以上传到网上的,需要辨别论文的保密类别。对于严格保密的论文,网上不会查到。

11. 毕业论文保密级别

一般为10年。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秘密级别可以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其中秘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信息等需要保密的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不等,具体根据保密级别和文件内容而定。此外,保密年限还可以根据部门内部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在保密年限内,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秘密级别外,还有机密和绝密级别的保密年限。机密级别的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至30年,而绝密级别的保密期限则为30年至50年不等。保密期限到期后,文件、资料、信息等便可以公开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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