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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2-04-21 05:40:40编辑:小编归类:经济论文

1,卖方的义务是目的港越过船舷交货了即风险就划分开来了。2,卖方装货后也提供了合格的质检证书,标明装货时货物是符合要求的,但是收到却不合格了,基本可以断定是运输途中损坏的。至于是由于包装不牢固或者其他运输途中造成的损坏,这个可以看下卖方投的保险险别,是否涵盖这种损坏范围,一般是涵盖的,可以拿着保单去找保险公司索赔。3,开证行不会接受这个要求的,开证行一旦开立了信用证,信用证就独立于合同之外了,不受合同的约束,开证行付款的只凭卖方提交的一套单据,只要单据和信用证相符,他是肯定会付款的。

想写国际经济法的论文 现在定下的题目是“BOT项目的法律问题研究” 求指导~

BOT投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运用BOT方式进行融资,无疑可以扩大资金来源,分散每个企业承担的风险,同时,由于高投入,高回报,获益也是巨大的。但是,同时,由于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综合来看,有这几个类别:第一,BOT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问题,比如招投标的问题,所有权的问题,政府保证的问题,税收优惠的问题等等;第二,BOT风险的分担问题,比如投资风险,汇率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第三,违约救济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第四,BOT项目融资的问题,比如资金的来源,贷款的分配等等。
(一)BOT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问题
BOT投资的主体有政府与项目投资人(或称项目主办人)以及项目公司;发放借贷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项目贷款人;提供项目保险、财产保险等业务的保险公司;项目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转包人、分包人、提供机器设备等租赁的租赁公司、承租人、原材料供应商、项目营运方,项目投资回报和贷款偿还的担保人等。多个主体有可能跨越不同国境。
各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联系起来,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政府主管部门与该BOT项目主办公司之间的特许专营权合同,这是政府与项目主办人关系形成的法律基础。特许授权的内容是以项目公司设立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为核心,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展开的“一揽子”安排。这是整个项目运作的前提与核心;这个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有争议。有学者认为相当于行政合同关系,有学者认为相当于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国家契约关系。若是前者就不能接受国外仲裁机构管辖,而必须在我国进行仲裁或诉讼。(2)项目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的合资或联营合同;(3)项目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4)承建公司与项目公司的交钥匙承建合同;(5)以及项目公司与供应公司的物资供应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产品回购合同及项目设施使用、移交合同、与贷款人的贷款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等等。BOT方式在运作时,就体现为上述各个合同的实际履行。[⑦]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政府保证义务,项目公司的担保义务,主要是投资回报担保和贷款偿还担保,以及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比如交付贷款、如期完成施工、转移所有权、如期供应原材料等等。
(二)BOT风险的分担问题
BOT由于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投资额大,建设和回收成本周期较长,因此风险较大。政府之所以会采用这种投融资方式,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减少直接财政负担,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运作效率。在分担风险的时候,应当注意风险承担与权利获得的平衡。
总的来说,BOT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政治风险,这是指政府更迭或政策、法律的改变(如税收增加、对基建项目进行限制等),政府行为的影响。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否稳定也是政治风险,如通货膨胀率、财政赤字、外汇管制、偿债危机等。以及包括国有化的风险、战争内乱险等等。为了减少风险,项目公司一般要求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项目的批准即构成对国家的约束力,即要求东道国提供政府保证,如发生上述风险,政府应给予补偿。同时,也会向投资者母国的保险公司、出口信贷机构、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投保,以转移政治风险。也就是说,这类风险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和投保来分担。(2)不可抗力风险,主要指的是项目参与者无法预知也无法避免的事件给项目造成的损害。比如山洪、地震、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以及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中,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要求政府全部补偿,只能由项目参与人通过协商等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摊,而诸如外汇险等,有些时候可以与政府签订协议要求政府保证外汇的稳定,有时候则需要项目参与人自己承担。这类外汇险也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3)经济风险,主要指的是BOT 项目所在的外部经济环境对项目建设和经营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这里,外部经济环境包括世界经济环境、国家经济环境及相关行业经济环境。比如,世界经济形势萧条,金融市场不稳定;国家经济增长乏力、财政状况恶化;相关行业的风险,比如供应关系发生大的变化,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销售市场萎靡等。这三种风险都是无法为项目参与人控制的风险,可以称之为外部风险,需要审时度势尽量避免。比如,借助金融工具等或安排长期的供应协议。同时,需要按照权义比例协商分担。(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系指BOT项目在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又包括:完工风险,比如在建设过程中因出现监理问题、财务问题、资金问题等,造成项目无法如期完工,造成违约;经营维护风险,比如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理,安装错误等引发的问题等等。[11]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合同协商分担。因为不同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同的义务,如果违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做到细化,权责明晰。如果安排合理,这些风险即使无法完全避免,也可以降到最低。(5)技术风险,主要指的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技术更新换代而带来的风险。这就要求项目参与人主动进行技术改良和更新,避免由于技术落后带来的风险,比如无法盈利,或者无法获得贷款。
总之,项目参与人通过事前判断,事中控制,事后总结,识别不同种类的风险,最大限度地把项目风险降低,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与分担措施,避免自身承担的风险过重,无法获得收益。
(三)违约救济与法律适用问题
违约主要指的是违反合同的规定,由于BOT大多有外国公司企业的参与,利用的也主要是国外的资金,因此就涉及到适用哪一国法律或者是否适用国际法的问题。
BOT有很多合同,因此如果违约,当然可以采取合同法上的救济办法。比如,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式可以是诉讼,也可以是仲裁,视当事人约定而定。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采取救济措施的时候,应该依据什么法律?如前所述,BOT可能会涉及到多国当事人,比如,项目公司是外国公司,或者项目贷款人是外国银行等。这里又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是特许权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是其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学者称之为辅助合同。如前所述,对于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有争议,因此带来的法律适用也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适用东道国法律,有学者认为可以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法。由于这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和外国公司之间,我们在此不予讨论。只看第二个问题。即其他合同或辅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可以明显看出,辅助合同是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根据一般的民法原则和合同法原则及规定签订的。因此,这类合同自然要适用一般民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BOT项目的投资者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成立项目公司,可以是完全由外商投资的,也可以是由东道国合作者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的。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项目公司通常都具有东道国内国法人资格。当项目公司与辅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不含涉外因素时,则该辅助合同只能适用东道国法律。如果辅助合同法律关系中含涉外因素,则会涉及到合同准据法的选择问题。这个问题,各国规定并不一致,但是,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合同自体法模式,肯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约定法律适用问题,并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为了公共政策和国家利益的考虑,存在例外。比如,合同法第126 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BOT项目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前面已经反复指出,BOT投资额大,单靠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BOT大部分的资金都需要从别的渠道获得。这些渠道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
(1)银行贷款,这是获得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按BOT模式运作的项目,是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作为担保条件,依靠项目自身的投资价值进行融资,是一项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这里的有限追索权是指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例如,项目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 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这种规定范围包括金额和形式的限制) 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13]项目融资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保证,也不需要政府出具担保,其融资能力不受项目股东本身的资产负债情况限制。这为资金薄弱的中国建筑企业利用外资提供了很好的条件。[14]因此,这种贷款方式也可以分担项目公司的风险。即把一部分的风险转移给贷款人。这些银行既包括国内银行,也包括国际银行以及外国政府等。
这就会涉及担保法律问题,借贷法律问题等等,贷款人愿意在有限追索的情况下提供贷款,必定是因为对项目经过考察,有信心,相信它能盈利。一般会加入诸如完工要求等条件,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则涉及到违约等问题。
(2)股权投资,它主要是由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所投入的股本组成的。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通常包括与项目有关的一些主要当事人,如承建商、营运商、供应商、用户、东道国政府等,有时银行也可能成为合营者之一。除合营者认股外,项目公司还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特别是当工程耗损大而需要较多股本时,更需如此。[15]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方式,成本也较低,可以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筹集到长期稳定资金,同时,如果企业经营得好,满足一定条件,还可以持续融资。因此,就会产生诸如上市、发行股票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3)中间资金,或者说第三方资金。第三方是指愿意购买项目产品、接受项目服务,愿意为项目提供原材料设备等的公司和政府机构。它们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或经济利益的考虑,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一些股本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等。包括“长期购买合同”、“远期购买协议”和“设施使用协议”,这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这类资金的地位以及清偿次序等都会涉及到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它的清偿位次排在银行贷款之后,股本金之前。
综上所述,由于可以大规模筹集国内外资金,并运用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经济建设,降低政府成本和经济风险,BOT成为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我们在运用BOT方式时,要处理好它在各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大二就开始写论文了,不错啊,不过5000字的小论文应该不难写吧。你找一个点,多看看别的论文,再加入一点自己的观点,就没什么问题了。你在哪个学校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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