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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现状(目前计划生育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23-03-12 13:00:06编辑:小编归类:历史论文

1. 计生现状

计生办都检查项目;一、全面的身体检查。

1、目的是对生殖器官和重要脏器的发育及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不宜结婚的急性、慢性传染病或严重心、肝、肾等疾病,须经治愈后才可结婚,以免给双方及后代带来痛苦;

2、对男女生殖器官畸形,如男性尿道下裂、包茎、女性阴道横隔、处女膜闭锁、先天性无阴道等须在婚前治疗,不治疗的应向对方讲清楚,以免婚后发现增加家庭和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3、检查有未经治愈的麻风病、精神分裂症及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

包括对心、肝、肾、肺等重要脏器的详细检查,通过X线、超声波、血、尿化验,了解这些脏器的健康状况。

二、.健康询问。

1、目的是了解双方既往身体健康状况,有无遗传病史、精神病史和其他严重的疾病;

2、双方家史调查,包括直系、旁系血亲的健康情况,一般追溯到三代,重点是遗传病、遗传缺陷、畸形、配偶间有无近亲血缘关系等:

2. 目前计划生育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是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3. 计生工作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各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宣传。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联办。”

(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为“监护人”。

(十)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等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逐步实行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核”。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款中的“其工资照发”修改为“其工资、奖金照发”。

(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其中的“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完善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配套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社区建设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和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各行业领域专项规划应当制定有利于婴幼儿照护的措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公办托育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幼儿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女职工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安全监管。

“托育机构应当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其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建立健全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以及备案制度。”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责任保险以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二十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扶贫贷款”修改为“贷款”。

(二十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帮扶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二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参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八)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其中的“管理义务”修改为“管理和服务义务”。

(二十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其中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

(三十)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

(三十一)将条例中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4. 计生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计生困难家庭也就是计生困难户,能够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避孕节育家庭叫计生户。

如果计生户在生产生活中出现了民政意义上的困难,就叫计生困难户。目前各地的民政惠民政策都向计生困难户倾斜,凡符合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独生女父母、计生手术并发症患者优先纳入低保;享受城乡低保救助的独生女父母、计生手术并发症患者每人每月发低保金;各项救助金、社会救济款物优先照顾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生手术并发症患者;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符合五保条件者,优先落实五保供养。

5. 计划生育现状分析

2楼的回答真是莫名其妙~

拆迁办是一个强势群体;所以为了达到目的自然会不择手段。

应对方法就是坚持--再坚持。

也可以告诉他们:既然把拆迁和计划生育捆绑起来,那你的补偿也

应该加上计划生育的罚款,否则免谈。

6. 计生存在的问题

发达国家人口基数小,人口出生率低(德日等),会导致今后人口老龄化、劳动力不足以及国防兵力不足等比较严峻的问题。解决办法就是鼓励生育。发展中国家人口基数大,人口出生率高(中印等),会导致城市人口拥堵以及社会资源不足(教育、医疗、就业)等问题。解决办法就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实行计划生育。

7. 我国当前计划生育的现状

计生办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数据和情况的收集、调查、统计、上报;计生办抓好计生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和组织计生服务人员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期监测和环情监测,组织育龄妇女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8. 当前的计生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利益导向政策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素,帮助农村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二女户和特殊困难家庭解决民生问题,提升福利保障水平和发展能力,使其在同步建成小康进程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卫生计生工作良性发展。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奖励制度、保障制度、救助制度、优惠制度。二是2013年开始实施的“全力助推计划生育家庭圆梦小康行动计划”,享受对象主要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简称计生“两户”家庭),还有部分特殊人群。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一个子女,2016年以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计划生育二女户:计划生育二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两个女孩的家庭。

利益导向对象发放标准及资格确认条件

确认条件按贵州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人口计生委《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实施细则》(筑财教[2012]68号), 息烽县《全力助推计划生育家庭圆梦小康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息委办字[2013]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奖励制度

1.晚育奖:农村实行晚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500元。

资格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贵阳市农业户籍,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男方年满26周岁、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或者双方均为晚婚后怀孕生育,生育后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2.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1000元。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子女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3.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0元。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

4. 关爱女孩奖:每人每年600元,农村独女、双女户享受。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开始领取,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5.节育奖: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子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300元的节育奖。年满4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领取600元的提前兑现独子奖,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独子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6.长效绝育奖:对落实绝育措施的户籍人口和持有《贵阳市居住证》的流入人口,发放300元慰问金,属政策内生育的再奖励500元。

资格确认条件:2012年1月1日以后在贵阳市落实绝育措施的户籍人口和持有效《贵阳市居住证》并在贵阳市落实绝育措施的贵阳市外户籍流入人口。

7.农村1980年以来(三代以上)均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予以表彰奖励。

资格确认条件:农村户籍人口家庭自1980年9月25日以来连续二代,其中至少有两代为已结婚生育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有家庭成员均为农村户籍人口。家庭成员中属于已婚育龄夫妇的按政策要求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家庭成员中属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须持生育证生育。家庭所有成员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保障制度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也就是国家奖扶,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40元缴费补贴。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增发养老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每月再增发基础养老金补贴200元。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免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免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城镇低保户奖励扶助金: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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