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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尔事件的议论文(对罗尔斯的批评)

发布时间:2023-03-19 07:50:05编辑:小编归类:经济论文

1. 对罗尔斯的批评

最有代表性的政治哲学家和思想流派:自由至上主义的哈耶克;古典共和主义的汉娜·阿伦特;平等的自由主义的罗尔斯;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的诺齐克;后现代主义的福柯;社会批判理论的哈贝马斯;共同体主义的桑德尔和麦金太尔等;多元文化主义的查尔斯·泰勒等人。

2.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评价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着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基础上,牢牢把握两大历史任务。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发展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不仅在解放生产力,也在社会公平的逐部实现上。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我们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既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也要关注社会公平问题。

因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社会的物质财富,二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和促进社会和谐,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还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其中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文化需求,而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勿庸讳言,我们现在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2、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尺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广大民众追求的一种美好生活状态,也是人们所向往的社会进步的理想目标。古今中外仁人贤士都在追求这种公平正义的美好生活。

柏拉图的《理想国》,罗尔斯的《正义论》,两千多年前孔子提出均富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墨子主张“兼相爱”并勾画了一个令人向往的“爱无差等”的公平理想社会。韩非子认为保障公平正义是执政者基本的政治道德,他反复强调“治国者,不可失平也”。

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其民生主义就是要均贫富,使人们有平等的社会地位。

尽管人类发展史上各个历史时代的人们都希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在社会主义诞生之前,对于广大人民来说,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因为首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制度所决定的,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出来的物资产品不可能达到丰富的程度,人们在享受物资上不可能平等,不能充分满足自己的需要。

这就决定了阶级社会中必会存在财产私有制。由此便又决定了人们相互之间贫富悬殊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生活条件的不平等,又决定了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接受教育的不平等,以及其他许多方面的不平等。其次,阶级社会中的制度,也决定了在阶级社会中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阶级社会中的制度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所以社会中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不是基于全体人民的价值追求。资本主义所维护的公平正义,也不是要实现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完全平等,其实质是维护和保障资产阶级平等地剥削劳动力,同时使工人平等地被剥削。

社会主义社会是由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共产主义过渡的社会形态。他是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要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有力地促进和保障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

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只有社会公平得以实现,社会才会有和谐可言。

反之,一个没有社会公平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成为和谐社会的。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调整社会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在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间构建利益均衡机制。

它要求经济和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把社会公平作为衡量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社会要保持和谐,就需要有良好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则需要完善的规则,而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体系是制度。

制度的制订与设计要想科学,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平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

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因此,我们党才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和拥护,从而取得执政地位并能长期执掌政权,才能不断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伟大胜利和辉煌业绩。

综上所述,正义观念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着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尺度。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我们要以公平正义来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3. 对罗尔斯的评价

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打破了20世纪前半叶“政治哲学已死”的困局,同时主导了过去30多年道德及政治哲学的讨论,并渗透到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广泛的领域。其中,差别原则是罗尔斯著名的正义两原则中的第二原则,相对其平等自由的第一原则而言,引起了更为深刻的歧见和更为广泛的讨论。在经济学研究中。往往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最大化最小值的福利函数对待,而与功利主义的总和福利函数等量齐观。在1971年出版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其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其中,第二个原则的前一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Differenceprinciple),由于主张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又被称为“最大的最小值原则”(Maximinprinciple)。按照罗尔斯的“词典式的优先规则”,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的理论问世以来,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争议,相对于第一个原则,“差别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主义的倾向由于与西方传统的主张自由放任、按要素边际贡献分配的经济价值观相抵触而引发了更大的歧见。而从经济学研究的旨趣看,由于“差别原则”关涉财富与收入的分配,相对主要作为政治学范畴的自由价值而言,当然会引起更大的兴趣。作为福利经济学研究的一种典型方法是将“差别原则”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函数与平均功利主义或古典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相并列,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误读。相对功利主义原则而言,差别原则更好地解决了人际比较的问题。首先,差别原则只需要对最少受惠者的社会状况进行描述,而要确定一种功利主义原则,则需要对每个人的效用函数进行描述。其次,效用是一种主观的感受,而基本善是一种客观的标准。

4. 对罗尔斯的批评是什么

答:由于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因此形成的诸多不同的学派的统称,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旧称万国法,又称国际公法[可疑] (讨论),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指处理各个国家及政府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规则和各项基本原则的总和,但有时也包括代表一定国家意志的法人和自然人等特殊主体。关于国际法的法律依据,早期西方社会是不承认的,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就认为其仅仅是一种实在道德,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目前就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的承认和国际间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也常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这些迹象来看,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了确认。不幸的是由于国际社会中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独立地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因此国际法在渊源上表现为两国之间条约(或多边公约)和习惯(又叫惯例)。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名义上国际法对国家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国际社会缺乏有效制裁违法国家的手段。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 国际法

  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

  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  

  社会连带法学派:狄冀、庞德   规范法学派:凯尔逊   

  2、实在法学派:边沁、宾刻舒刻   

  3、格老秀斯(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  

  4、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 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现在西方法学理论通常将法学划分出三大经典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

  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

  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公元前六世纪

   )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们看来,只有永恒法彩色至高无上的法律,它渊源于神的智慧,就是说,只有神才能使法律、正义、理性统一起来。

   古典自然法学派

   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 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 主权在民论。这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引伸和发展。按照卢梭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 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如下原则:(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可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 法治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中影响最大时间最长的法学流派,特别是 20世纪以来,成为了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曾一度广泛传播: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 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既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又对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 自然法学派的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谓的“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 自然法学说的复兴

  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和阶级斗争的新的要求,自然法学派逐渐被历史法学派所取代,分析法学派也随之兴起。

   但到20世纪,自然法学派又出现“复兴”的局面,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姆勒提出“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学说。他认为法律在逻辑上应先与社会和经济现象而存在,不是经济决定法,而是法决定经济。他把法区分“正当的法”与“不正当的法”,并认为“正当的法”是由“不正当的法”演变与发展而成。他所谓“正当”与“不正当”,不在于法的内容,而在于法的形式。只要法的形式与所定的标准相适当即为“正当的法”。

   “复兴自然法学派”大致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法学家信奉天主教义,亦称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的马里旦,他认为私人占有财富属于自然法,而“自然法之为法,是因为它是对于永恒法的分有。”另一部分法学家虽不公开站在宗教立场上,但提倡理性服从信仰,把自然法解释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正义,如意大利法学家迭尔维寇。

   二次世界大战,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法学派威信大增。

   自然法学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大致经历了自然主义自然法学、神学自然法学、理性自然法学和新自然法学四个发展阶段。

   新自然法学的特点

   自然法学的复兴严格地讲,应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有下列特点:

   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他指出实证主义有利于法西斯政权对权力的滥用。他这些法律观点,德国战后审判法西斯分子起了重大作用。但拉德勃鲁赫毕竟是一个相对主义者,是一个典型的不可论者,这当然应予以否定。马里旦是新自然法学神学派代表,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他们突出特点是强调人权,并专门写了一本《人权与自然法》的名著,认为应用人权制约国家的权力。

   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新自然法学派不是简单重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说教,而是保留旧的形式,赋予新内容,或者干脆放弃一切虚构,直接强调法律对道德的依赖性。这方面的突出代表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德沃金的权利说。德沃金认为,个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法律规定而且是不限法律规定而存在的。

   新实证分析学派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开始重视法的形式因素,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富勒。他提出了“程序法自然法”理论,认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着固有的道德性,即法的内在道德,亦称法制原则,是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道德,包括:(1)法律的一般性;(2)公开性(3)非溯及既往;(4)法律的明确性;(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是事情;(7)法律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的一致性。

  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拉德勃鲁赫(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美国的富勒、德沃金和罗尔斯。

   对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 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流传至今,是当今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法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理念的提出既是人类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又推动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的唯心史观,它所谓“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 社会法学派

   概说

   社会法学派亦称社会学法学。这一学派的含义相当混乱,大体上有两种解释:一是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研究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特别是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与目的;一是指法律强调社会利益,提倡“法律社会化”。

   在20世纪初,这两种解释还是有意义的,因为第一种说法尽管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但他们仍然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法律社会化”已占绝对优势,上述两种解释实际上已经趋向一致。

   本来,社会学法学、社会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个概念是一致的。当然,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还社会学家,其研究的重点和角度是不同的。一般讲,法律社会学是“陈述性的”而社会学法学是“规定性的”,意思是说法学家着重于法律规定,社会学家侧重于陈述有关事实。

   从社会学法学的发展历史来看 ,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

   早期社会学法学。它产生于19世纪的后期,其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孔德又是实证主义的创始人。早期社会学法学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法律,诸如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等。如英国的社会学家斯宾塞(Spencer)便以生物学为依据,认为社会与国家如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劣汰,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一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同样的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的任何活动。奥地利社会学家普洛维奇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了国内的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法律是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还有法国的社会学家塔尔德和美国的社会学家沃德,将法律解释为心理现象,从而创立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

   现代社会学法学。它又分为两大派,即美国学派与法国学派。法国学派又称欧洲学派,其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社会学家埃利希,他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判决,而社会本身,应该是“活的法律”,他不同于制定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秩序。美国现代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是著名法学家庞德(以后专节论述)

   早期社会学法学与现代社会学法学的重大区别有:(1)现代社会学法学不仅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而且特别强调法律是社会效果与社会目的;(2)早期社会学法学强调个人利益个人权利,现代社会学法学强调社会利益;(3)在解释法律方面现代社会学法学不是从生物、人种、心理某一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加以解释。

   此外,还有一些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与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有一定差别,一般不称之为社会学法学,但从其基本趋向来看,仍属于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可列为社会学法学的支派。如法国的法学家狄骥创立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德国的利益法学等等。

   分析法学派

   分析法学派的由来与发展

   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西方法学三大派别之一,曾长期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现在,它仍然被认为是西方法学“三足鼎立”的一家。

   分析法学派大致历经两个大的历史阶段,即以奥斯丁为创始人的早期分析法学派阶段和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阶段。

   分析法学派产生于英国,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在法律方面的直接后果。奥斯丁的主要观点有:

  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并以此引伸出“义务、制裁”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在他看来,法律只有是一种命令,才能得到实行;如果仅仅是“告知”、“希望”,实际上是很难得到遵守。他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命令,只有来自主权者才有实际意义,才可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法律与道德没有联系,即划分实在法与理想法。在他看来。法学就是研究法,“恶法亦法”,也属于研究范围。

   他认为法律有两种,应当法和实在法,法理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实在法,从而开创法学领域实证研究和形式主义风气。

   毫无疑问,奥斯丁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矛盾的;同时,他将法律与道德分离是荒谬的;但他提出法学应研究实在法有一定价值,在客观上促进法学的发展。

  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哈特(Hort),原为出庭律师,1952年由牛津大学教师升为该校法理学讲座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

   新实证主义法学是在论战中形成与发展的。战后哈特与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进行了三次大论战:第一次是哈特与美国法理学家富勒长达数年的论战;第二次的哈特与英国法官德夫林的论战;第三次的哈特同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的论战。

   1957年4月,哈特在哈佛大学演讲时,作了一个《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报告,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辩护,并对富勒等人进行了攻击,从而揭开了第一次论战的畜牧。富勒当即发表了《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予以反驳。60年代,两人又各自出版自己的代表作---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批驳对方。这次论战实际上是西方法理学中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派之争。分析法学认为,自然法学是一种形而上学,它研究的是理想的或正义的,而非实在的法律。自然法学则认为,实在法,通常指国家制定的法律,应符合代表某种正义、道德的自然法。

   第二次论战的焦点仍然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问题是:法律是否禁止成年人同性恋的问题。法官德夫林主张禁止,而哈特根据自由派道德观点,认为不应该禁止。在争论中,有人支持德夫林,也有人支持哈特。

   第三次论战是哈特与德沃金。德沃金对哈特的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提出异议,并阐明了原则、规则和政策的关系

5. 他人对罗尔斯思想的评价

在这个"纪念"的年份,爱因斯坦是关键词。因为他,联合国将2005年确定为"国际物理年"———100年前,26岁的爱因斯坦连续发表5篇论文,推出相对论和量子理论。从此,一切都不同了,而那一年,人们管它叫"奇迹"。

爱因斯坦的科学思维来自他对世界一种纯真的看法,他相信可以用"思想的实验室"来建立对真相的简单描述。孩童般纯净的视角,甚至使他对人类政治也抱以乐观的态度。

  那个时候的欧洲,也的确弥漫着阳光般的情绪。关于"人类进步"、"理性胜利"的神话不断被续写,知识界一派欢欣鼓舞———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将他们抛入前所未有的困惑之中。

  战争的第二年,爱因斯坦与法国作家罗曼·罗兰有一次会面;在燃烧的迷津中,他们不约而同地扮演着"那个冷静的反战者"。但罗兰还是感到了诧异———"爱因斯坦对于他所出生的那个国家的判断令人难以置信地超然、公正,没有一个德国人具有如此的超然、公正",他还有些不解———"在这个梦幻般的岁月里,别的人如果感到自己在思想上如此孤立,便会极其痛苦,爱因斯坦却不然,他刚才还笑呢"。

  中年的爱因斯坦是一个纯粹的和平主义者,他反对任何情况下的战争,并劝人们拒服兵役。其间,他曾是国联"知识分子合作委员会"的一员,最后却不得不承认:"它是我所参与过的最没有效率的事业"。于是,这位以揭示真相为己任的天才,开始感到了接触真相的苦痛:在这个浑浊的年代,理想注定乏力,它甚至是不合时宜的。

  但现实却再一次跟天才开了玩笑。原子弹的毁灭性力量,甚至让它的"发明者"都目瞪口呆,而当这武器在日本的广岛和长崎炸响,人性便堕落到了崩溃的边缘。直面20万平民的伤亡,乐观的爱因斯坦几乎不能言语。许多年以后,在一场有关"广岛悲剧五十年"的讨论中,哲学家罗尔斯终于道出:原子弹轰炸对于结束战争实无必要,它之所以被投向日本,很大程度上出自于美国政治家、军事家对亚洲的种族主义偏见。而那时,爱因斯坦只说了一句:"我真痛心。"

  两次世界大战的"黑暗经历",没收了爱因斯坦的笑容。作为物理学家,他所还原的真相不断透露出"不确定"的信息,作为人道主义者,他却要坚持世界"不是上帝以掷骰子的方式决定的"。

  致命的矛盾中,爱因斯坦痛苦挣扎,却不能够停止思考。1948年,他发表了一封《致知识分子的信》,反复追问:"什么是我们(科学家)更加重要的任务?我们心中所热望的社会目标又是什么?"

  这里不妨说,以爱因斯坦为象征的现代科技已经彻底改变了我们的世界,"大喜"与"大悲"之间的距离空前缩短;而喜抑或悲,却已经不是科学家这个特定群体所能掌控。历史的演绎,一次又一次地脱离爱因斯坦的设想,哪怕他拥有一颗公认为"最厦?quot;的头脑。

  在爱因斯坦的晚年,他所栖居的美国盛行"麦卡锡主义",许多知识分子因"莫须有"的罪名遭到迫害,"自由民主"的声誉一落千丈。1953年,一位被国会"非美活动委员会"传讯的教师,向爱因斯坦求助,他得到了这样的干脆回复:"每一个受到委员会传讯的知识分子,都应当拒绝作证。"

  回复见诸报端后,爱因斯坦即被斥为不负责任和"极端主义的",麦卡锡则宣布任何接受建议的人都是"美国的敌人"。这多少让人联想到爱因斯坦最初的"纯粹",但他再无需忏悔,因为这一次历史认可了他的斗争。

  纪念爱因斯坦,我们或许很难简单地以"成功"这样的词汇形容他。他痛心,他微笑;他是众矢之的,他受万众景仰;他比谁都清楚现实的混乱和无序,却执意要质疑一切"不合理"的事物。而这,是天才,更是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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