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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实验论文(动物实验论文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3-03-28 12:20:06编辑:小编归类:医学论文

1. 动物实验论文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怎么写

  一、评价目的

  开展特殊人才职称评价旨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开辟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打破常规、简化手续,为人才松绑。让作出重大贡献人才直接晋升职称,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时晋升职称,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助推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评价范围

  (一)特殊人才范围

  1.省内人才

  (1)作出重大贡献人才。主要指在全省范围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2)其他特殊人才。主要指全省范围内的奇才、怪才、身怀绝技特殊人才;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及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人才;在全省重大产业领域取得独特业绩人才。

  2.引进人才

  (1)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2)经甘南、临夏2个民族自治州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并明确批准引进的人才(包括从省内引进)。

  引进人才不包括省内各单位相互调动人才。

  (二)层级范围和有效范围。主要是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评价认定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三)不适用范围。国家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系列(专业)的相关层级职称。

  三、省内人才业绩条件

  (一)取得重大科技创新。   1.达到下列1条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

  (3)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6、7名)、国家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5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3名)中任意2项(可重复计算)。

  (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定额内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4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3项(定额内人员)。

  2.达到下列1条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7名)或三等奖(前5名)。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2项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主要指2016年底前各市州、省直各部门所开展的科技奖励)一等奖(第1名)2项。

  (3)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定额内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5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定额内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定额内人员)。

  (二)取得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上述成果第二完成人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7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三)取得重大发明和知识产权转化。获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中国专利银奖(第1名)1项,或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前2名)2项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前2名),或获甘肃省专利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1名),或获发明专利授权4项(前2名)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成果转化,或获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前2名)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四)发表原创精品论文。以第一作者在《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杂志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及以上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SCI(科学引文索引)论文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在1区和2区SCI论文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取得突出业绩。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性开展博士后研究,较好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突出业绩,可不受资历限制申报正高级职称。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可计为职称评定业绩,视同市厅级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视同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

  (六)高技能人才取得突出业绩。技术技能人才中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水平的人员,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牌,或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参考2项专业技术业绩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获陇原技能大奖、全省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或获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参考2项专业技术业绩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七)其他特殊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省内特殊人才中的其他人才取得独特业绩,或作出重大贡献,或需要特殊评价的,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各类企业或自由职业者须任职5年以上)实名推荐,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市州职改办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市州职改办同意。由市州职改办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在职称评审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专家举荐时,在《甘肃省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专家举荐表》(见附件1)“举荐理由”栏内,就申报人员的知识、能力、业绩、水平等作出客观的评价,并签订诚信承诺书。《举荐表》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后作为原始材料一并上报。

  (八)取得“代表作”业绩。探索在基础研究、哲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实行代表作制度。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较高学术价值、取得研究成果、项目报告、经济政策等代表性成果的,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经专家评议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四、引进人才业绩条件

  引进人才已经取得的业绩条件,参考我省对应系列(专业)正、副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业绩确定,不受职称台阶的限制。有高级职称的,我省予以认可,不再换发我省职称证书。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甘南、临夏2个民族自治州引进人才(包括从省内引进),由州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并明确批准。引进的国内人才,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五、评价程序

  (一)本人申报。

  1.如实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2)。

  2.有关佐证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获奖、科研、论文、论著、专利,同行专家实名举荐意见,经济社会效益鉴定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交推荐单位审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印章上报)按以上顺序和规定样式装订成册。

  3.引进人才需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引进人才的批文。

  (二)单位考核。

  1.考核审核。用人单位应认真考核,对申报材料填报、佐证材料原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推荐前公示。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推荐上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经单位会议研究推荐后,由单位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上报。

  (三)简化上报程序。市州及以下人才由市州主管部门会同市州人社局审核后,由市州人社局负责推荐上报省职改办。省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上报省职改办,其中无主管部门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上报省职改办。推荐单位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是否符合特殊人才申报业绩条件。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见附件3)报省职改办。

  (四)评价组评审。

  1.评价机构。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建甘肃省特殊人才评价组,机构相对固定,专家动态管理。评价组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职改办。

  2.专家组成。建立特殊人才评价专家库,根据评价对象的专业,动态抽取专家库成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个别特殊专业,我省无法组成专家组时,优先从中央在甘单位聘请,必要时从省外聘请。

  3.评价方式。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考核认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可根据需要增设实地考察环节,也可参照相关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标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价。

  4.实行组长责任制。特殊人才评价实行专家组组长责任制,专家组组长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组构成情况临时确定,最终评价采取专家组成员实名投票表决方式。

  六、资格核准与岗位聘用

  评价工作结束后,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示通过人员名单。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印发资格文件,办理电子证书,作为单位聘任(用)依据。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本条件标准评价的特殊人才,岗位聘用指标专项下达。

  七、其他事项

  (一)特殊人才评价坚持政治标准,申报人员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本办法的省内人才、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随时申报。

    (三)本办法将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纳入特殊人才评价范围后,对我省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仍可按我省已有破格评审办法申报评审,但在各系列(专业)的破格条件中原则上不再表述本评价办法中已经使用的业绩条件。 

    (四)国家级科技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励包括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专利奖、省长人才奖、甘肃专利发明人奖和教育、卫生、农业、工程、文化、体育等领域同级别奖励。全国性科技奖励的认定按照《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4)。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在以往评价中使用过的业绩成果,不能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再次使用,仅作为重要参考。

  (五)本办法规定的新增产值须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效益佐证材料,其中经济类成果转化的须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官方税务单据或缴款发票及相关技术转让合同,数据仅以成果转化效益为准;农业类成果转化须提供转化推广面积或专家测产报告,并加盖成果转化主推单位印章及财务印章;新增上缴税金以成果转化单个税收票据为准,项目或产品总产值不予参考。

  (六)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作为申报和评价的重要依据,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职称层级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价组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及答辩、考核情况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对于达不到相应条件者,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降低层级评价。

  (七)除开展规定系列(专业)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开展特殊人才评价。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动物实验研究论文范文

用于饲养实验动物必须具备实验动物许可证。

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所在省份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3、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机构的规章制度;

4、申请机构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5、申请机构实验动物标准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和体检情况;

7、国家或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换发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交五年工作总结。

扩展资料

(一)年检

1、各单位提交“自查报告”和“年检申请表”。

2、专家组现场检查,填写“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现场检查记录表”,由专家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3、现场检查中,对不规范管理情况用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专家组出具“年检结果建议”。

(二)检查、抽查

1、制定检查、抽查工作方案。

2、专家组现场检查,填写“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现场检查记录表”,由专家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3、现场检查中,对不规范管理情况用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专家组出具抽查、检查结果建议

3. 动物实验论文参考文献

中国最早关于猫的记载是西周时代的《诗经·大雅·韩奕》“有熊有罴,有猫有虎。”但是这里的猫似乎并不是人们驯养的家猫,到了西汉时期,《礼记‧郊特牲》中写道,“古之君子,使之必报之,迎猫,为其食田鼠也。”这里的猫就已经作为了驯养的宠物。

猫在古代也被称作狸奴、衔蝉、虎舅、天子妃、女奴、白老等。

猫也常被埃及奉为守护神,在3000多年前,居住在尼罗河上游的人们开始驯养猫类,帮助捕获一些小动物,后来,由于埃及农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多余的粮食在存储时经常会引来鼠患,所以人们开始争先恐后养猫灭鼠,后来,他们的法律也明令禁止捕杀猫,严重者会判以死刑,后来,埃及的贵族还会在自己的猫死后,把它们做成木乃伊猫。

4. 动物实验论文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怎么写啊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挂你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 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Ⅰ:

1.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 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 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Ⅱ。

(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Ⅲ。

(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Ⅳ。包括:

1. 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 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3. 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 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 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 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2. 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 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 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 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生物

1. 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Ⅰ。

2. 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Ⅰ;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Ⅱ;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Ⅲ;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Ⅳ。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

1. 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Ⅰ;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2. 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3. 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

1. 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 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3. 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

1. 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 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Ⅳ。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一)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

类型1 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2 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3 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产品

1. 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Ⅰ。

2. 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产品

1. 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Ⅰ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Ⅰ;如果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2. 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3. 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产品

1. 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 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3. 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产品

1. 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具安全等级可为Ⅰ、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 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Ⅳ。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

(一)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见附录Ⅴ);

(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二)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第十九条 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安全评价各阶段的报告或申报要求、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Ⅰ和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研究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验研究报告书;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Ⅰ、Ⅱ、Ⅲ、Ⅳ)实验研究结束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5. 动物实验的期刊论文

做动物实验的公司有很多,但是有自己的独立实验室和动物中心的却少之又少。

在上海,我知道的就上海基尔顿,还有上海达为科。主要有动物实验外包服务,SCI论文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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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精神论文(科学精神论文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