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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善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2 15:21:10编辑:小编归类:历史论文

一、如何改善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1预算编制不够准确合理在资金的使用上,不建议采纳基数法,因为效率不高。在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编制中,对于开支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导致了盲目的开支,不利于资金的合理使用。年度预算过于频繁以及对预算不能及时的批复,预算的编制和现实的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认为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按规定,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价税是不可分离的。这就导致了企业同样的存货,因购进渠道不同,其存货成本项目构成不同,而缺乏可比性,当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按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转到商品成本中。这也导致了同一批存货因使用方向不同,其存货成本产生差异,而缺乏可比性,此外,由于新的差率退税出口政策打破了原有等率退税格局,对于出口退税差额(未退税部分)也是结转到商品销售成本中这又导致了出口货物与非出口货物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进项税额核算与税收征管的不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最初采用的“票到扣税法”。此法的运行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有发票违章案件严重,导致税款大量流失;企业间相互开具专用发票,造成税款后移,国家资金被企业长期无偿占用等。于是1995年将“票到扣税法”改进为“货到扣税法”、 “付款扣税法”。无疑,这对解决上述负面影响起到了作用,但同时与增值税会计核算产生了不协调。如果待允许抵扣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如果按取得专用发票时进行账务处理,又会出现超前抵扣,不合税法要求。目前,许多企业月末将取得发票的商品价款暂时入账,下月初再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账务处理,这无疑又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三、交纳税金的会计核算有违会计核算“明晰性” 原则。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文件《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企业当月上交上月未交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月终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多交的增值税(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专栏和 “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专栏转入)。这样,对于交纳增值税这一同一经济业务分别在两个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交纳当月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科目;交纳上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使本来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变得模糊、复杂。

四、“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目的在于将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与待抵扣进项税额区别开来,防止其相互抵冲而超前抵税。现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若有余额只能在借方,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不仅在形式上符合资产类科目的特点,而且在内容上也属于企业的资产。进项税额实质上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交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本企业,将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环节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在性质上属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 一级科目反映的是其所辖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推销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

五、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在现实生活中,生产性企业为了保持生产的持续、稳定经常一次性购入大量原材料,商业企业也会由于季节性销售需准备足量库存商品,出口企业其出口应收的退税款也会因备齐有关证件往往往下一季度才能收到或结转到下季抵扣(企业出口销售额小于当期全部销售额50%.现行“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势必造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经常出现借方余额,且有时数额较大。如将本属于企业这么大的资产与有关负债混合列示在“未交税金”项目中,必将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金的交纳情况。

三、企业会计核算有存在哪些问题呢?

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1、租用资产和劳动用工没有合同。企业租用资产要支付租赁费和必要的维护费,如房屋墙面的粉刷、门面的装潢、墙体的改造、门窗玻璃的破损、机器设备的正常维护、汽车的油料及简单修理和零星部件的更换等等。雇佣工人要支付工资、“三险”及劳动保护费等。按税收政策规定没有合同这些费用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此发生的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

2、计提工资没有计算单和工资表。按企业管理会计制度要求,计提工资应该有工资计算单,有的企业计提工资记账凭证后面既没有工资计算单,如日工工资的考勤、计件工资的生产记录等等,也没有拟发工资的工资表,只有“提取本月工资×××元”的一个工资条,或连一个条也没有,只在摘要栏注有“提取工资”字样;有的企业因此出现工资实际额支出大于提取额的现象;有的企业工人工资从签字上看均是几个人代领的。我们说工资是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成本支出的主要项目,计提工资没有工资计算单,一方面说明管理不到位,另一方面说明工资支出有诈,从税收角度计提工资没依据是不准列入成本和费用的

3、企业《材料入库单》冠用销货单位名称。有的企业为区分大宗材料进货渠道,将供货单位的名称写在了《材料入库单》左上角(发票上购货单位的固定位置),无法确定是否为企业真实购进的材料,按税收规定不是本单位购进的材料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4、购进可按重量计量的散装材料没有过磅单(检斤单)。如粮食、矿石、煤炭等只有入库单、没有过磅单,容易造成材料购进数量失控,如在发出环节再不严格计量,容易造成产品成本虚增。

5、材料出库单没有领料人签字。个别企业《材料出库单》上只有保管签字,没有用料单位负责人和领料人签字,谁领的、谁让领的责任不清,干什么用就更不知到,只能从材料的用途去分析,容易造成材料被挪用或流失,近而造成成本不实。

6、产成品入库没有成本计算单和生产日报表。一些企业产成品(库存商品)增加的记账凭证后面只有一张《产成品入库单》和《成本项目表》,没有产成品成本计算单及相关的生产日报表等资料,入库单上也没有“车间主任”的签字,企业生产究竟投入多少、应该生产多少、损耗多少、实际生产多少无法查证,容易造成成本管理混乱,最终导致生产浪费。

7、将管道、输电线路以材料名称列入固定资产。如14米长线杆37根、32平方股铝线15000米、18寸钢管3000米等,虽然实物已经是完整的输电线路和供水管道,但固定资产账上列的是材料名称,一方面工程材料在税收上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另一方面说明企业将固定资产建设、安装过程中的工资、辅助材料以及其他费用直接列入了成本,减少了当期利润,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8、支付不应由本单位负担的税金在税前扣除。有些企业为招揽客户在合同上约定替资源开采单位缴纳资源税、替运输业户缴纳营业税。这些税款都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同样少实现了利润,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9、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票无购货单位名称或名称不符,复写式发票是分次填写的。主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的普通发票,有的没有填写任何单位;有的填了简称;有的填了简称还不全对;有的复写式发票的主要项目有改动或者是分次填写的,不符合发票开具规定,按税收规定,凭证不合法是不许税前列支的。

10、企业现金流量大,且存于个人储蓄账户(卡)中。为结算快捷方便,一些企业将大量的存款存入业务人员个人账户中,但这些账户不是企业的“法定”账户,其款项既没有反映在往来账上,也不在银行存款账户,而是在会计账上都体现为现金,掩盖了一些真实业务的结算过程,不利于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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