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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督导论文(小学督导论文标题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3-04-14 23:00:06编辑:小编归类:科技论文

1. 小学督导论文标题怎么写

1、管理就是行动,管理就是树立榜样

  2、认为没有问题,进步就要停止,退步就要开始

  3、领导有权限,管理无界限

  4、要为解决问题找方法,不要为逃避问题找理由

  5、观念的超越才是真正的超越

  6、好领导:工作前指导,工作时督导,工作后辅导

  7、正确指导+强制执行=管理

  8、培训员工是唯一的出路。

2. 小学督导论文范文

高级心理咨询师证书和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合格证是两个不同的资格认证。下面是它们之间的区别:

1. 资格认证等级不同

高级心理咨询师证书是一种高级心理咨询师的资格认证,需要经过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和理论素养的考验,仅限于经过相关严格培训和考试并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的心理咨询师。而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合格证则是心理咨询初级人员的资格证书,其分为国家认可和非国家认可两种类型。

2. 培训方式和内容不同

高级心理咨询师证书的培训通常包括课堂学习、实习、个案督导、论文撰写等多个环节,要求学员有一定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基础与实践经验,另外还需要进行考试。培训时间长,周期长,培训费用相对较高。

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培训主要包括理论授课、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侧重于为初学者提供基础心理学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一般比高级心理咨询师证书培训时间短,费用较低。

3. 职业发展方向不同

高级心理咨询师是心理咨询领域的专业人才,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和理论素养,可以在公益、商业、教育等多种领域、多种机构从事高级的心理咨询工作。而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合格证是适用于初入职场的应届毕业生、教育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等初级心理咨询人员的资格认证,可以在民间组织、社区、学校等单位从事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初级工作。

综上所述,高级心理咨询师证书和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合格证具有不同的培训方式、考核标准、证书级别以及职业发展方向,考生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职业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和认证方式。

3. 学校督导论文

教学督导员职责

第一条、根据聘用工作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讲课教师的课堂教学三项考核和教师备课四项督查工作。

第二条、按照学校的考核要求,实施对讲课教师的考评,作好随堂听课笔记,认真填写听课评审表。

第三条、按照督导工作要求,指导被督导教师,每次听课一定要与讲课教师进行交流。

第四条、督导员每周末将一周听课的评审表交到督导中心。

第五条、督导的评审内容和分数,除校领导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外,不得向任何人透漏。

第六条、督导听课发现严重的不正常教学现象或突发教学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督导主任反映。

第七条、对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学时分配、教材及师资培养、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和教学管理等存在的问题与看法,及时向督导主任反映。

第八条、每一次听课应提前到堂,统计学生到课率、迟到率、认真听课率。

第九条、督导填写听课评审表一定做到评审意见与评分保持一致,不能评语差分数高或者评语好分数低。

在写评语和打分时,对任何教师一视同仁,不管是青年教师、老年教师、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

第十条、根据工作合同书履行其他任务

4. 小学教育督导与评价优秀论文

是管理职位。

教学督导员职责

第一条、根据聘用工作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讲课教师的课堂教学三项考核和教师备课四项督查工作。

第二条、按照学校的考核要求,实施对讲课教师的考评,作好随堂听课笔记,认真填写听课评审表。

第三条、按照督导工作要求,指导被督导教师,每次听课一定要与讲课教师进行交流。

第四条、督导员每周末将一周听课的评审表交到督导中心。

第五条、督导的评审内容和分数,除校领导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外,不得向任何人透漏。

第六条、督导听课发现严重的不正常教学现象或突发教学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督导主任反映。

第七条、对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学时分配、教材及师资培养、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和教学管理等存在的问题与看法,及时向督导主任反映。

第八条、每一次听课应提前到堂,统计学生到课率、迟到率、认真听课率。

第九条、督导填写听课评审表一定做到评审意见与评分保持一致,不能评语差分数高或者评语好分数低。在写评语和打分时,对任何教师一视同仁,不管是青年教师、老年教师、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

第十条、根据工作合同书履行其他任务

5. 小学教育督导论文题目

教育社会学(sociologyofeducation)研究教育的社会性质、社会功能以及教育制度、教育组织、教育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  发展过程  19世纪中叶以后,马克思主义的产生,近代心理学、生理学的发展,为科学化教育奠定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现代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实践的广泛性、丰富性,更进一步推动了教育学的发展。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以及教育的一般规律。是教育、社会、人之间和教育内部各因素之间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和关系,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稳定性、重复性。如教育与社会的政治、生产、经济、文化、人口之间的关系,教育活动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教育内部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之间的关系,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之间的关系,中学教育中教育目标与教学、课外教育之间的关系,教育、教学活动中智育与德、体、美、劳诸育之间的关系,智育中教育者的施教与受教育者的受教之间的关系,学生学习活动中学习动机、学习态度、学习方法与学习成绩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存在着规律性联系。教育学的任务就是要探讨、揭示种种教育的规律,阐明各种教育问题,建立教育学理论体系。  课程设置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育管理原理、教育评估和督导、教育经济学、教育统计与测量、教育管理心理学、教育法学、中外教育管理史、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教育预测与规划、毕业论文、英语(二)、班级管理学、现代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教育财政学、高等教育管理、中小学教育管理、学前教育管理、教育学(二)、心理学、现代管理学、普通逻辑。  教育社会学同时也是我国大部分地区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必考科目。  报考院校  [北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  [天津]南开大学  [山西]山西大学  [辽宁]沈阳师范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大学、东南大学  [江苏]南京大学、苏州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  [浙江]浙江大学  [安徽]安徽大学  [福建]福州大学  [山东]山东大学  [湖北]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学院  [湖南]湖南师范大学  [广东]中山大学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  [四川]成都理工大学  [贵州]贵州民族学院  [云南]云南大学  [陕西]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甘肃]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学院  [新疆]新疆大学

6. 小学教育督导论文怎么写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程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按事故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在课堂教学中有有损教书育人的言行。

(二)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及以上。

(三)未经学院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上课时间打电话谈非课程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干扰上课秩序。

(五)阻挠教学督导员或由学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员听课。

(六)擅自将上课时间用于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七)上课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或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八)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

(九)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十)作业不布置或布置了不批改达2/3以上。

(十一)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未履行工作职责,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十二)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教学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过程中发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二)教师酒后上课,或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三)课前未认真备课,上课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80%以上的学生持否定意见。

(四)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五)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六)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以上。

(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八)选用教材存在严重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九)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四)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考核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内;或监考人员未按要求执行监考守则,如监考时擅离考场、看书报、看手机、批阅试卷、闲谈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二)教师命题时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试卷内容或参考答案有较多差错。

(三)在阅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不认真,出现较多差错。

(四)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整理、提交教学及考试相关档案资料,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

(五)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考核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没有及时命题而影响正常考试;或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二)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造成严重后果;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以保密的情况。

(四)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作弊严重、出现雷同卷、考试资料损毁或考试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五)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绩、出具虚假成绩及其它证明材料;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定成绩;在评卷、统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者总分差错;随意更改成绩,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资料;丢失考试成绩。

(六)监考老师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七)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考核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

(二)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三)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造成不良后果。

(二)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岗上课,且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三)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或学院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致使空堂15分钟以上。

(四)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资料。

(五)学院、系(教研室)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因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两周后学生无课堂教材。

(六)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不良后果。

(七)因工作不负责任,未保障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供应,造成不良后果。

(八)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事故的检举过程中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打击报复;或在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故意包庇,不及时核实、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丢失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等重要管理档案或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档案。

(四)未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上课期间擅自抽调学生从事其它活动。

(五)在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制作过程中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六)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有意泄露考题或擅自改写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七)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八)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不接受教学管理工作任务或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二)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造成恶劣影响。

(三)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事故被发现、检举后,由发现者或受理者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记载表》(附件1)。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表》(附件2),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的,相关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调查,进行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定,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向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反馈最终处理决定,单位对事故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四)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执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事故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附件3)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处理的具体工作程序按学校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800元,年度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800~1500元,取消事故当事人一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年度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取消事故当事人两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根据绩效工资相关管理规定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四)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第二次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五)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第二次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六)对于一个学期内发生多起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分管校领导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扣发不少于一个月的责任绩效工资,所在单位在学校年度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以上扣发的绩效工资将在年度拨付的绩效工资总量中进行核减。

第十五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权限如下: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公开批评处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执行。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由教务处执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由人事处执行。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由教务处执行;给予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由人事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各级教学与管理活动。

(二)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可参照以上条款,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减发或扣发课酬,直至取消授课资格。

(三)当事人如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还须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2012〕64号)同时废止。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记载表

     2.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表

     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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