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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发布时间:2023-04-28 14:47:54编辑:小编归类:科技论文

一、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基本要求

1.独立性:毕业论文必须经护生本人努力、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得弄虚作假,抄袭或下载他人成果。

2.专业性: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在护理学专业范围之内,并具有护理专业特点。

3.鲜明性:论文应主题鲜明,论题、论点、论据一致,中心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正确;结构紧凑,层次分明,格式规范,文字流畅,切忌错别字。

4.标准化:论文中使用的度量单位一律采用国际标准单位。

5.三线表:论文中图表具有代表性,对所使用的图表要给予解释,统一标注编号和图题,放置在论文的适当位置中,图表要清晰、简洁、比例适当。

6.篇幅字数:篇幅在4000字左右(不含图表、等),不少于3500字。

7.字形大小:为小二号宋体,标题为四号宋体加粗,正文用宋体小4号字,1.5倍行间距,A4纸打印,页边距:上、下各2.54cm,左、右各3.17cm,左侧装订,一式三份。护生同时应将毕业论文制作成Word电子文档(含初稿和正稿)上交学院。

8.完整性:论文形式应完整,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毕业论文。

(1) 论文封面(首页)

(2) 论文目录(次页)

(3) 报告

(4) 论文选题(论文题目)、中文摘要(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关键词。

(5) 论文正文(前言,方法,结果,讨论,结论)

(6) 参考文献

二、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会计本科论文一般6000-8000字,论文需要查重,知网20%检测相似率,具体格式:摘要-目录-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希望您满意。

三、毕业论文的基本格式要求规范是什么啊?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四、07级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毕业论文有什么具体要求啊?

你跟你的指导老师联系,他们有具体要求

五、学士学位

申请学士学位并不是要每门科目平均达到多少份,每个专业都单独规定有几门课程必须达到70分以上。必须在6年内完成所有科目的考试,而且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必须要考英语,不考英语者不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对英语口语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免考的申请在报名时同时进行,毕业论文是在所有课程的考试全部合格后才进行的,是最后一道关。

山东济南的毕业论文不用到最后了,就算你一门还没过,都可以报考论文

申请学士学位并不是要每门科目平均达到多少分,各个专业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平均分达到70分以上就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需要参加学位英语考试,对英语口语没什么特别的要求。免考的申请在每次报名时办理,毕业论文是在所有课程的考试全部合格后才进行的。

六、悬挂国旗有具体要求吗?

  参照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

  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

  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

  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

  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

  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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