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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06 07:20:42编辑:小编归类:管理论文

你好,现金流量表有六个大项目,每一个大项目下面又分为很多小的明细项目,就你的问题而言,我们讲述前三个大项目即可,分别是: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你的题目1,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大项目下面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金额为23400,题目2,也是一样,金额为83000(100000+17000-34000),题目3,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大项目下面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金额为150000.希望你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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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分析主要分析:
1、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企业权益的结构,估量对债务资金的利用程度。

  2、评价企业资产的营运能力,分析企业资产的分布情况和周转使用情况。

  3、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企业利润目标的完成情况和不同年度盈利水平的变动情况。

如何进行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和计量

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中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原则相一致。即企业在中期根据所发生交易或者事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应当符合相应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计量标准,不能因为财务报告期间的缩短(相对于会计年度而言)而改变。如不能根据会计年度内以后中期将要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来判断当前中期的有关项目是否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也不能人为均衡会计年度内各中期的收益。再如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也应当像会计年度末一样,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不能递延到以后中期,因为它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另外,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把潜在义务(即使该义务很可能在会计年度的以后中期变为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也不能把当时已经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即使履行该义务的时间和金额还须等到会计年度以后中期才能够完全确定)递延到以后中期进行确认。
2.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也就是说,无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频率是月度、季度还是半年度,企业中期会计计量的结果最终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计量结果相一致。为此,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即企业在中期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作为中期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而不应当以本中期作为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据此,在第1季度末,公司考虑到所购建固定资产的非正常中断时间将短于3个月,所以,在编制20×8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时,没有中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3月份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后来的事实发展表明,公司直至20×8年6月15日才获得补充专门借款,工程才重新开工。这样,公司在编制20x8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如果仅仅以第2季度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那么,公司在第2季度发生工程非正常中断的时间也只有2个半月,短于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的3个月的期限,从而在第2季度内将4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所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将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显然,上述处理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企业只需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不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那么,从全年来看,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的时间为3个半月,企业应当暂停这3个半月内所发生借款费用资本化。也就是说,如果以整个会计年度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上述3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都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如果仅仅以每一报告季度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则上述3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发生的相关借款费用都将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季度计量的结果与年度计量的结果将发生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的产生就是由于财务报告的频率由按年编报变为按季编报所致。毫无疑问,单纯以季度为基础对上述固定资产建造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计量是不正确的。为了避免企业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会计计量的不一致,防止企业因财务报告的频率而影响其年度财务结果的计量,企业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期间基础进行中期会计计量。
企业还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在其第2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3.中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应当符合规定
为了保持企业前后各期会计政策的一贯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按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且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采用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于中期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的条件,即企业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在中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时,通常应当确保该项会计政策亦将在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即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不允许企业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除外。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本准则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也就是说,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前一个或者几个中期(如季度)的会计估计在以后一个中期或者几个中期(如季度)里发生了变更,应当按照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不对以前中期已经报告过的会计估计金额作追溯调整,也不重编以前中期的财务报表,企业只需在变更当期或者以后期间按照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变更当期,如果还影响到以后期间的话,还应当将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以后期间,同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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