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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博士毕业条件?

发布时间:2022-12-31 14:18:46编辑:小编归类:科技论文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完成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制定的有关规定要求,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八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七条;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

3.发现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4.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博士学位的。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译能力。

符合培养方案中制定的有关规定,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情况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要送交10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大部分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校内专家不超过3人),收到7份及以上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博士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完成论文工作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对提出答辩申请的论文,按照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要求组织评阅,评阅通过可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中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专家。除本校专家外,必须有二至三位外单位专家。导师可以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特殊情况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半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确定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经研究生院审定,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定。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确的决定,或是允许在一年半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并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张榜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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