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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5 09:28:47编辑:小编归类:管理论文

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
  摘要:食品安全与质量是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与质量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在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的法律体系上存在的一些弊端和问题。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的一个发展趋势。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环境战略的需要。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与质量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疯牛病、禽流感、猪脑炎、二恶英、口蹄疫、非典型性肺炎,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食品等。
  食品安全与质量是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1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浅析
  在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的现状中存在着一些暂时性的问题,妨碍着良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保证。
  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不能令人满意。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种养植时滥用激素类农药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却受到污染;在农畜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重金属,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胁。
  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
  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处理不当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随时都会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尽管目前还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的法律现状是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为具体执行准则;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体系。以上几个方面是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以及产品质量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国际食品法典相比,《食品卫生法》对农药的种类,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食品的品种中允许的残留量的指标数方面均有较大的不足。这样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一些有害物质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并使一些假冒伪劣食品制造、销售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发展、新问题和国际上的惯例加以完善和强化,以切实保障食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化工作亟待加强
  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化,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首先,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体系。其次,法律与质量体系功能的发挥要通过法规及标准体系的结构来实现,法律与质量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与质量体系的功能。因此,构建法律与质量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就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的现状而言,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与质量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体系法规及标准中化的界定是个问题。食品安全与质量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权力,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中权限不清。国家有关“部、总局、局”的有些职能权限界定不甚清楚。不同安全与质量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有机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名词繁多,内容重叠,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与质量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
  我国食品安全范畴存在局限性。在我国,常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对于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生产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我国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作规范(GMP)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但它们和FAO/WHO的食品法典推荐的“HACCP体系”,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的系统性不够。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与质量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产品、畜禽产品受到污染;重金属污染,即在农产品、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
  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
  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
  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例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等等。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4)转基因食品及安全性问题
  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比如人们大量食用的番茄、甜椒,大豆粉、大豆油等食品有些就是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生产的。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无显著差异。从国内外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标记基因);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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