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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工作内容

发布时间:12-30 16:10编辑:小编归类:管理论文

其实也就是会计的工作,只是他做的是审核工作而已了!

还有就是有些东西会计做不了主的话,那就可以找他了。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的全面财务会计工作;
2.负责制定并完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办法;
3.解释、解答与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的法规和制度;
4.分析检查公司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5.审核公司的原始单据和办理日常的会计业务;
6.编制销售公司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7.编制公司的会计报表,在每月10日前报送分管副总及总经理;
8.编制、核算每月的工资、奖金发放表;
9.定期检查销售公司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帐实相符;
10.不定期检查统计岗位的商品是否帐实相符;
11.按照印鉴分管制度,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中的一枚财务章;
12.承办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校如何加强财务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2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进一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把被假冒严重的名优企业纳入协作网络。健全企业申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组织查处有关违法案件;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认真总结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工作的力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二、强化日常监管,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度1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度,及时查处制假售假、非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实施市场巡查制度以基层工商所为主,分组划片(区域),责任到人,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辖区内经营户和交易场所进行普遍巡查。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中交易市场和主要商业街区进行重点巡查,并对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进行督查。2各地应健全市场巡查职责、巡查内容、工作程序、考核标准等巡查制度。严格市场巡查记录制度,建立与“经济户口”管理相配套的市场巡查工作档案,规范市场巡查工作行为。
  3进一步落实基层工商所辖区责任制。在巡查中对一般违法违章行为和简单消费争议,应现场即时查处和解决;对严重违法行为和复杂消费争议需要立案调查的,按有关办案程序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巡而不查,查而不究的,实行“不作为”追究制度。三、完善监管方式,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1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见附件),并统一组织全国范围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省(自治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本地区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2抽查的重点是那些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以及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的商品。
  抽查的内容是对商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测,同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商品外在标示进行检查(包括商标、包装装潢、商品标识等)。抽查商品质量的检测工作委托国家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实施。3抽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结果由组织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单位和个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处。四、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制度1各地要充分发挥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的优势,集中力量,继续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强化在大案要案的排查和督办工作制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加大办案力度,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一查到底。
  2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发挥在大案要案查处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各地对跨省、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应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行案件上报备案制度,重大案件要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3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制订有关移送的具体程序,密切协作配合。
  对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坚持移送公安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部门移送来的经济案件,按程序受理,依法处理。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监督制度1实施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备案制度。要把市场经营主体从事违法违章行为,通过建立档案形式,记录在案。
  已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地方,要把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信息监管系统,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信用预警机制。2实施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查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经营主体的营业场所或适当的范围予以公布,以惩戒违法者,警示其他经营者。
  3实施违法市场经营主体重点监管制度。各地应对违法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分类排队,对严重违法或多次出现轻微违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并视情况,依法采取限制经营范围、不予年检等限制市场准入措施。六、以“12315”为依托,建立社会监督举报信息网络1进一步完善“12315”“一个中心、三级执法”消费者权保护执法网络。
  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切实做好申诉举报的受理、分流、督办、汇总分析工作。市局、分局(县)、基层工商所上下联动,有关职能科室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进一步完善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维权协作网络。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的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诉举报,要及时移送;其他行政部门移送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诉举报,要及时处理。3进一步完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社会监督网络。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扩展和延伸到各大型市场、主要商业街、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广泛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联络点和举报信息员联系网络。
  认真做好“打假维权进社区(村镇)”的工作。制定和完善对制假售假案件举报人奖励办法,鼓励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假治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4进一步加快“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开发的“12315”软件为基础,逐步建立全国消费者申诉举报计算机网络处理系统。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开辟网上消费者申诉举报。重视和加强申诉举报处理信息的分析研究,定期向社会公布维权情况和假冒伪劣案件,及时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假售假活动新的动态,采取相应对策和行动。七、发挥“打假维权满意街”示范作用,严格规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行为1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继续深化创建“打假维权满意街”活动。
  通过办培训班等形式,向经营者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商。强化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经营违法行为,及时调解消费纠纷。严格创建和考核验收标准,通过命名表彰,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先进单位,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2发挥“打假维权满意街”的示范作用,严格规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指导、监督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建立进货索票(证)制度,验明商品来源渠道、合格证明以及法定标识;严格出库、上柜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商品的质量;完善售后服务制度,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和向消费者的承诺;健全消费争议处理制度,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行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加强对市场主办者的监管。3发挥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在打假维权工作中的作用。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继续深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教育个体私营业户做到“不掺假、不制假、不售假”。支持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打假维权的成效,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八、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执法队伍素质1、加强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交易、市场、商标、广告等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2、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打假目标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辖区内不发生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和国家利益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建立打假奖惩激励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对打假查案有功的办案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特别是与制假售假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为了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打假工作的需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建立或确立一支综合执法专门队伍,具体负责制假售假等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要选配素质好的执法人员,保证所需的办案经费,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办案工具。4大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积极掌握和运用先进科技监管手段,增加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树立廉洁、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附件:《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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